對於子女結婚後父母給孩子的房子歸誰的問題,主要取決於房屋的贈與形式。如果父母以禮物形式將房屋贈與給孩子,並且已經辦理過產權變更手續,那麽房屋所有權就完全屬於孩子。此時孩子可以自由處理該房屋,比如出售、轉讓或者繼續保留。但是如果贈與文書(包括贈與協議、贈與契據等文件)中明確寫明房屋仍屬於父母所有,雖然房屋的權利證書上已經變更為孩子的名字,但是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屬於父母。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只能持有該房產的使用權,不能隨意處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贈與時沒有書面文件記錄或者記錄不夠嚴謹,那麽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可能會變得比較復雜。這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比如查看資金來源、辦理產權變更的時間等因素。
如果父母給孩子的房子是出租房,該怎樣確認房產歸屬?答:如果父母將房子轉為出租房後,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依舊可以依據贈與形式來確定。如果房子是以“禮物”形式贈與給孩子的,那麽無論是自用還是作為出租房,房子的所有權都屬於孩子。如果在贈與文書上寫明了房屋仍屬於父母所有,那麽該房屋依舊屬於父母所有,孩子只有相應的使用權。
簡單來說,子女結婚後父母給孩子的房子,房產的歸屬問題取決於贈與的形式和記錄。如果是以“禮物”形式贈與,並經過了相關手續,那麽房屋所有權就完全屬於孩子;如果在贈與文書上寫明了房屋仍屬於父母所有,那麽房屋的所有權依舊屬於父母。如果存在爭議,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