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健全治安委員會和治安小組,協助公安機關動員和組織群眾開展防專、防盜、防火和安全災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維護治安秩序。第四,加強對幹部、職工和學生的法制教育,認真做好違法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利用各種形式,經常進行遵紀守法、社會主義道德、理想前途和紀律教育。對違法滑的,要建立幫教組織,落實幫教措施,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轉化工作,督促其逐步向好的方面轉化。第五,加強現金和票證的保管。存放現金和票證的保險箱和保險箱櫃應采取技術防範措施。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實施條例》,財務部門領導要經常監督檢查。第六條嚴格管理物資倉庫和貴重設備。管理人員要嚴守崗位,嚴格辦理領、借、交手續。加強倉庫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第七條民兵武器彈藥由武裝部集中保管,專人負責。武器和彈藥應登記並存放在不同的房間。武器彈藥庫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要嚴格按照程序使用武器彈藥,不得外借、轉讓或送人。應立即報告和調查武器和彈藥的任何短缺。第八條認真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加強安全防火工作,開展安全防火教育,經常檢查火源和電源,消除隱患,堵塞漏洞。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必須專庫保管,專人負責,確保絕對安全。第九條加強機動車輛管理。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車庫或指定區域,進出應接受門衛詢問,外出時應出示有關部門的物品證明。
各單位要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司機應該愛護車輛,認真遵守交通規則。第十條俱樂部、宿舍、招待所、浴室等場所,要有固定的專人管理,並制定安全公約或制度,有* *遵守。對關鍵和要害部位,要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嚴格保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第十壹條加強門衛管理和值班巡邏。值班警衛巡邏人員必須適應本職工作,嚴守崗位。如果發現異常,要及時查報;發現犯罪分子,要及時抓捕和舉報。第十二條教育幹部職工嚴格遵守國家秘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發現泄密、泄密,要及時追查和處理。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積極維護內部治安秩序;抓獲現行犯或者為破案提供重要線索、證據的;發現事故隱患,積極要求整改,發生事故,奮力搶救,發現險情,及時妥善處理的個人,落實防範措施,治安有序,無事故、無案件的單位及其領導,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可作為評選先進的條件。
違反治安管理制度,經教育不改的;因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公共設施遭受損失的;激怒鬧事,擾亂內部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由於喪失警惕和不負責任而發生案件或事故;對故意隱瞞案件和事故的單位領導,根據情節輕重和態度,給予教育或行政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
違反治安管理制度,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違法者應酌情賠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第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安全工作的具體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