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流程
1.事故發生初期,事故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同時啟動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現場搶險,防止事故的擴大。物資部、機電隊等部門應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2.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投入運作,組長及各成員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隨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告上級。
3.事故發生後,在第壹時間裏搶救受傷人員,這是搶險救援的重中之重。保衛部門應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當有重傷人員出現時救援小組應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現有醫療設施搶救傷員。同時撥打急救電話120呼叫醫療援助。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5.事故報告: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用將所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相關監管部門: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事故類型(火災、倒塌、觸電、爆炸、泄漏、機械傷害等) ;傷亡情況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事故涉及的危險材料性質、數量;事故發展趨勢,可能影響的範圍,現場人員和附近人口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采取的應急搶救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的事宜;事故的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電話聯絡方式。
6.事故現場保護: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