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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合同怎麽寫?合同裏應該寫什麽?關於租賃物的使用權?
對於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造成其損失的,此時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承租人違約使用租賃物或者不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承租人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216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8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租賃期間,租賃物業的維修由誰負責?費用誰來承擔?
在這些情況下,承租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由於承租人以外的原因,房屋損壞到不能繼續出租,或者房屋已經威脅到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31條?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因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
3.壹室壹廳租金怎麽算?
同壹個房子,幾份租賃合同,多個租客,不用擔心,肯定有先到先得的。
解釋第六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在所有合同均有效時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已合法占有出租房屋;
(二)已辦理註冊手續;
(3)合同成立較早。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