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產品包括入侵探測器、報警控制器、傳輸設備、門禁設備、安檢設備、特種鎖、防盜安全門、防盜保險櫃等產品。
技防工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應用技防工產品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第四條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技防產品的檢測和鑒定,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二)指導實施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技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監督檢查技防產品和技防項目的使用情況;
(五)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五條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部門應當將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納入規劃設計規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應當納入規定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總體設計,並列入預算。第六條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者應當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裝置的使用、維護、維修和更新制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不斷完善安全防範體系。第七條生產、銷售和使用技防產品的單位,以及設計、施工和使用技防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盡量減少知悉人員,並登記造冊。第二章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範圍第八條下列場所和部位必須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a)武器和彈藥庫;
(二)存放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地點;
(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國家管制藥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場所;
(四)金融機構的金庫和營業場所;
(五)博物館、文物商店和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品的場所;
(六)交通、金融、貿易和物資系統中的重要倉庫,以及存放高檔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七)本單位的會計室和集中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的場所;
(八)新建城市住宅建築;
(九)省公安廳認為需要采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場所和部位。第九條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逐步與當地公安機關和安全部門聯網,形成多層次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由單位領導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技術防範工作。第三章技防產品第十壹條技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凡生產、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生產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申請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廳審查備案;
(二)產品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
(三)產品通過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或測試鑒定。
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率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第十三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新技術、新成果,必須經過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的技術鑒定,方可按照規定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十四條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未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技防產品。第十五條銷售省外單位生產的技防產品,應當報省公安廳審查備案。
技防產品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技防工程第十六條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經當地公安機關核準後,方可承擔相應的工程。
省外單位承擔技防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須經省公安廳批準。
境外單位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應當向省級公安廳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第十七條對技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風險等級和投資額實行分級管理。公安部已發布風險等級和防護等級的,按規定執行;30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由市公安機關管理,3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資由省公安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