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
糖果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GB 12517.2-90 Inspection,packing,marking,transportation and storing for candies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檢驗分類、抽樣方法、檢驗方法和 判定與復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和條件。本標準適用於硬質糖果、夾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氣糖果、凝膠糖果、拋光糖果、 膠基糖果等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2 引用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9678 糖果衛生標準 GB 12517.1 糖果試驗方法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3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交收檢驗) 和型式檢驗(例行檢驗) ,產品交貨時必需進行出 廠檢驗,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4 抽樣方法
4.1 抽樣比例 將相同品種產品的每批生產包裝件數作為檢驗件數(指2.5kg以上的包裝),並按抽樣 比例表(見表1)從該檢驗件數中確定檢驗件數。 表 1
每批生產包裝件數
抽 樣 件 數
200以下
3
201~800
4
801~1800
5
1801~3 200
6
3201以上
7
4.2 在抽樣件數中任意抽出兩件最小單位的包裝進行質量指標檢驗。
4.3 在抽樣件數中任意抽出壹件,從中按四分法取出200g作為樣品,其中,100g樣品按 GB 12517.1進行理化指標的檢驗。另外100g(凡不滿20粒的應抽滿20粒)進行感官指標檢驗。衛生指標的檢驗按GB 9678執行。
5 檢驗方法
5.1 生產企業的產品應符合標準,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要求。成品須經質量檢驗部門按標準檢驗合格並在大包裝上貼加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5.2 理化項目、感官項目是每批產品出廠檢驗項目,其中,脂肪、蛋白質為型式檢驗項目。衛生指標為型式檢驗項目。
6 判定與復驗規則
6.1 衛生指標中有壹項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2 檢驗樣品有壹項或壹項以上(不包括衛生要求)不符合有關標準,可加倍量抽樣重檢壹次,仍不符合標準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3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檢驗報告的15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檢壹次,判定結果以重檢結果為準。
7 標誌
7.1 糖果最小單位包裝上應有標誌,標誌應符合GB 7718的要求。
7.2 標誌中應標明: a.品名;b.配料;C.重量;d.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e.批號;f.生產日期;g.保質期;h.產品標準代號;i.商標。
7.3 各種大包裝需標明品名、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毛重、小包裝式樣、防曬防淋標記。
7.4 各項目的表示方法
7.4.1 品名 品名必需采用表明該糖果真實屬性的名稱。
7.4.2 配料 各種原料應按用量多少順序排列。糖類:應註明白砂糖,澱粉糖漿(液體葡萄糖、飴糖等)、轉化糖漿。食品添加劑:應使用GB 2760規定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可分別註以乳化劑、發泡劑、酸味劑、著色劑等,也可以註以固有名稱,如食用磷脂、明膠、檸檬酸、食用色素等。糖類及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原料:使用的油脂應註明為可可脂、代可可脂、類可可脂、植物油脂、動物油脂或奶油。巧克力應標明可可脂的含量。
7.4.3 重量 內容物重量應明確註明以克或千克為單位。
7.4.4 其它項目的表示按GB 7718執行。
8 包裝
8.1 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質量規格和衛生要求。
8.2 包裝分散裝、卷裝、形象化包裝、袋裝、盒裝或聽裝等不同形式。
8.3 任何包裝形式應密封,保證產品不變形、不破損,並使產品在保質期內達到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9 運輸
9.1 運輸工具應保持幹燥、清潔、平整、無異味;應防止汙染。不能影響包裝及質量。
9.2 運輸時要防止受熱、受潮。
9.3 運輸時應輕裝輕卸,平面堆放,防止傾倒、重壓,防止包裝破碎和產品變形。若有破損時,應及時加封。
9.4 在周轉堆放時,應防止日曬雨淋,不得在露天長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
10 貯存
10.1 倉庫堆放應有墊架,堆放整齊,不得靠墻,堆放不得過高,以防變形。倉庫還應有良好的通風、保溫、防潮條件。庫內溫度應低於25℃,相對濕度應低於75%。黴雨季節尤應註意保管,倉庫內不得存放異味的物品。
10.2 糖果的保質期不得少於3個月,巧克力不得少於6個月,巧克力制品不得少於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