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批準文件;用地單位的申請報告和《廣東省征用占用土地審批申請表》;征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征占用林地的調查設計和方案;林地、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協議。向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書面征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征用、占用林地10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省轄市人民政府100畝以下,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1000畝以下;經濟特區內2000畝以下的,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200畝以下的,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批準。
超過上述限額的,按照審批權限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繳納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壹)林地補償費: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為壹代林的產值除以壹代林的生長期,苗圃地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林地實際價值的二至三倍;
3.幼林:實際造林投資的三至四倍;
4.種植不滿壹年的苗木: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和經濟林:補償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
(3)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人數,按林地補償費的50%計算。
(4)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當年社會更新費每畝補償100至150元。
國家建設占用國有林地的,按實際計算的70%支付林地補償費,其他補償、補助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參照征用集體所有林地的辦法辦理。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辦理。國家和省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按《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林地暫行辦法》辦理。征用、占用林地和林木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征用林地上的單株林木和附著物補償費外,應當支付給原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用於植樹造林、發展林業生產和安置補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農村居民建房和使用林地,必須征得鄉(鎮)林業工作站(未建立鄉(鎮)林業工作站的,由縣林業部門)同意並簽署書面同意意見,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應當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擅自轉讓、交換林地、退還林地,造成森林資源損失和破壞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處以賠償金額二至五倍的罰款。
(二)擅自在林地上從事旅遊、狩獵等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使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並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每根樁(界標)賠償損失50至200元,並處賠償費10-30%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賠償損失,並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林權爭議地區或借口山林糾紛,煽動群眾鬧事和搶劫、砍伐林木的。
(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林地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林地管理職責的。
(四)破壞界樁、界碑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上壹級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