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禁止回收物品:
1.火器、彈藥和爆炸物;
2.是劇毒和放射性物質及其容器;
3.是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共設施的專用設備。
二、廢舊物資的收購和管理:
1.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0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中。工商登記註冊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後,企業信息將通過省級* * *共享平臺與各相關部門共享。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企業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應當約定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限和結算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如實登記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