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這樣的做法從法律層面來說並無不合理的地方。只是作為服務行業,德邦快遞如果想有更好的口碑和發展,就應該體現出該有的擔當,以此來獲得大眾更多的信任。
最近,南京的張女士通過德邦快遞給客戶寄去了6瓶茅臺酒,保價18000元。但是在到貨之後,客戶拒絕簽收。了解情況之後,張女士就要求快遞小哥當場“驗貨”,結果發現這6瓶茅臺酒中有2瓶已經完全破碎,另外的4瓶也有所損壞(瓶帽損壞)。
得知是這種情形後,張女士就和德邦快遞進行了溝通協商,德邦快遞表示願意賠償5000元。不過對此張女士並不認可,她認為對方需要賠償自己18000元。而德邦快遞的工作人員則解釋稱:“理賠小組會對貨物的真偽、價值進行評估,並非客戶保價多少就賠多少”
最終經過壹系列的協商,德邦快遞表示願意賠償張女士18000元,並把6瓶茅臺酒收回,雙方達成壹致。
對於這件事我為何說從法律層面來看,茅臺最初的做法並無不妥之處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結合這次的事件來看,對於張女士茅臺酒的賠償應該是參照“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並不是按照保價18000進行賠償的。
不過,雖然德邦快遞的做法在法律上來說是合理的,但是作為物流行業的大企業,他應該展示出自身的擔當。
按照保價去賠償,德邦快遞最多也就是損失10000多元,但是卻能夠提升自己的口碑,好口碑帶來的收益肯定遠遠不止這萬把塊。這應該也是他最終“妥協”的主要原因吧。
對於這件事,有小夥伴說德邦快遞的做法太沒擔當了,明明是自己有錯在先,但是卻不願意賠償保價,最後也是迫於“輿情”才選擇妥協的,以後再也不會使用這家快遞了。
總之對於這次的事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反正我覺得德邦快遞的做法在法律層面是沒有過錯的,更多是“取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