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音像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版權作品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麽?
(1)原創性。
獨創性,也稱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創作,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即作者在選擇和安排文字、情節、註釋、色彩、畫面、造型等方面獨立完成的作品。因為不是原創,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著作權法只要求作品是“原創”,是否“原創”無關緊要。據此,即使兩部作品內容完全相同(當然客觀上不可能存在兩部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作者獨立創作,兩部作品都可以獲得獨立的著作權。
(2)合法性。
合法性不是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卻是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前提條件。壹般來說,合法性不僅要求作品本身的內容不反動、不淫穢,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如果“作品”是完全侵犯他人著作權而“創作”的,不僅不能享有著作權,還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如果作品的壹部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而整部作品都是原創的,那麽妳就可以對這些原創的、不侵權的內容享有著作權。
(3)再現性。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音等。口頭作品也受到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雜技作品等。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十三種情形如下: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作品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經許可不得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是邊肖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定義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二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