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壹個獨立的視頻之後加上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表演不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可以免於許可和支付報酬。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後的視頻和公開發布都是免費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通過發布付費廣告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使用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