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分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擁有版權。版權的年限是終身制。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
申請版權的程序如下:
1、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
2、進入版權登記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將相關的申請材料遞交到國家版權局,並且填寫版權登記申請表與版權登記保證書,如果通過審核後沒有異議的,版權局將會在壹個月內辦理登記並且頒發作品登記證書;
3、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材料:版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工作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辦理作品自願進行版權登記的手續申請書,版權登記作品說明:主要是簡述作品的內容與創作的過程,版權登記作品的原件及復印件,版權登記的權利保證書;
4、繳納版權登記的費用:如果審核通過後,版權局會下發繳費通知單,然後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繳納相應的版權登記費用;
5、正式受理版權登記申請:所交的版權登記申請符合登記要求並且繳納過相應的申請費用後,版權局會正式受理;
6、版權登記審查:在正式受理後,版權局將會進行壹系列的標準審查,查看申請是否有問題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請的;
7、下發版權登記證:待審查通過後,大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版權局會下發《版權登記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