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走私核材料罪的認定如下:
1、本罪主體為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2、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壹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標準如下:
1、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了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輯私的,應以走私核材料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如果持有的是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制品或者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制品是違反規定的,如果是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犯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