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文物部門和公安機關在保護現場時,公民阻礙或者妨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以以擾亂社會秩序罪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在地面、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發現的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以及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和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屬於違反社會秩序,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擴展數據:
文物的價值功能
1.文物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壹般來說,文物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功能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的積極作用主要包括教育、參考和為科學研究提供信息。
2.文物的價值和功能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壹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文物的作用取決於文物的價值,所以文物的作用會隨著人們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入而變化。
3.有時,同壹件文物的價值會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通常不會改變或減少其固有價值,而是增加了新的價值。這只會在特定條件下發生。文物是壹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都具有時代特征。所有的文物都有歷史價值。不同類型的文物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社會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社會生活和自然環境。各種文物的產生、發展和變化過程反映了社會的變遷,
4、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變化。總的來說,文物是幫助人們了解和還原歷史原貌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對於沒有文字記載的人類古代史,成為人們了解和認識這壹歷史階段人類活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依據。
5.文物的價值和作用不僅表現在對具體文物的研究和對個別方面個別問題的解釋上,更重要的是綜合微觀研究的成果,從宏觀上研究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及其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從而從不同側面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6.同時,通過文物反映的人類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歷史狀況,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活動與自然生態環境相互關系和相互作用的演變規律,運用人們不斷認識的客觀規律,自覺主動地協調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環境系統的關系,有利於推動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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