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1,數字時記得在金額前加“人民幣”;
2.使用密碼器時,填寫轉賬支票時應選擇“支票”。日期壹般不是當天的日期,記得改,否則密碼不正確。
第壹,填寫支票時註意大小寫;不要改變;不要把賬號和名字寫錯了。
二、現金支票的正面應加蓋財務印章和印鑒(與銀行印鑒壹致),背面也應加蓋相同的印鑒。在背面填寫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
三、轉賬支票只需要在正面加蓋財務章和姓名章,其他不需要蓋章。
四。需要填寫的內容:
1,日期(大寫);
2.金額,大寫金額在左邊;數字金額;
3.密封。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4.如果您保留了密碼,您還必須填寫密碼。支票是商業活動中最常用的票據,業務人員在領取支票時要謹防“支票陷阱”,因為票據的退票會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財務損失。現在我們來解釋壹下實際業務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
簽發支票時,必須記錄的項目必須是收款人。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法定項目是:
(1)表示“檢查”。這是為了確定票據的性質,便於當事人識別,確定其權利義務。
(2)無條件支付委托。委托無條件付款是指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意思表示。壹般來說,無條件付款的委托已經提前印在支票上,如“請從我的賬戶支付上述款項”。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不需要在支票上寫其他意思相同的文字。
(3)確定的金額。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記載壹定金額時,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並且兩者必須壹致。如果兩者不壹致,或者票據金額發生了變化,則票據無效。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否則為空白支票;付款人不會付款。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的名稱是指接受委托,無條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
(5)發行日期。它表示出票人簽發支票的日期,必須記錄在支票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日期不能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匯票載明的出票日期發生變更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該匯票付款;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
(6)出票人簽名。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出票人為單位的,應當是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加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印章;出票人為個人時,應按照個人在銀行預留的簽名簽名或蓋章。出票人在支票上加蓋公章而不是銀行預留印鑒的,出票人還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