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
所謂仿真槍。是指有殺傷力的,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妳所說的不具備這壹特征,不構成違法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段刑法條文:
第壹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