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字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詞,且多次“使用”,或重復“使用”,相同或相近程度高。如果只有幾個字,或者幾個字相同,不構成抄襲。但相同字數並不是判斷抄襲的主要依據。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位置即使某些作品“使用”了與他人作品相似的少量文字,也足以構成作品的本質或主線,也構成侵權。
在這個互聯網如此發達的時代,壹定要註意,有些素材或者音樂是有知識產權的,壹不小心就可能被侵權。所以當妳用圖片或音樂創作時,壹定要看這些素材是否有版權。如果它們是有版權的,妳需要購買它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