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不屬於遺產範圍之內的,壹般情況下文物應該進行上繳國家,上繳給國家的情況下國家會給獎勵金,但是如果個人不情願上繳國家的情況下,國家會進行收購,那麽收購的錢是可以繼承的,所以文物是國家的財產不是個人的。不是遺產範圍之內的。按照相關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在公民死後,可以成為公民的遺產。但是,對於遺產中涉及國家重要的歷史文物和資料的,沒有相關規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珍貴的文物應上繳國家,國家會給予公民壹定的物質報酬和精神鼓勵。如果公民不願意捐獻,那麽,國家將采取收購的方式,將珍貴文物收歸國有,所支付的價款,繼承人可以繼承。
下列文物屬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所有:
(1)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
(2)地上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
(3)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
法律依據
《法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壹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采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壹半屬於發現人,壹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百五十三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的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有文物受法律保護。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