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八條 為了保證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並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第壹百五十九條 部隊首長在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壹)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目,周密地部署警衛任務。通常將警衛任務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也可組織衛兵隊。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地形,規定哨所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並提出要求。
(三)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壹百六十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要認真進行警衛勤務的訓練,嚴格履行警衛職責。分隊首長應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壹)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和警衛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生職責和聯絡信號。
(五)發生意外情況的處置原則和報告方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 衛兵隊通常由團(營)組織。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第壹百六十二條 衛兵不容侵犯,壹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壹百六十三條 衛兵每次值勤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炎熱時,應適當縮短時間。
第壹百六十四條 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衛兵隊的領班員受衛兵隊長領導)。其職責:
(壹)熟悉哨所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值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和儀容。
(三)按時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按要領裝退子彈。
(四)檢查衛兵值勤情況。
(五)發生意外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壹百六十五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衛兵壹般守則:
(壹)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內的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崗位,武器不準離手。
(四)嚴禁坐臥、倚靠、打瞌睡、吸煙、看書、看報、唱歌、閑談、接受和傳遞物品、無故將子彈上膛。
(五)有人妨礙值勤時,應當加以勸阻,並迅速報告。
(六)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和報告。在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衛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七)向接班人員交代值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退出子彈。
第壹百六十六條 衛兵特別守則
(壹)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員。
(二)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三)警衛艦(船)艇衛兵的特別守則,按海軍艦艇條令;陸軍船艇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壹百六十七條 衛兵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員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壹)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所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經常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值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員(營首長)的指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