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機械彈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他持有的是機械彈射器槍,並且故意隱瞞不報,則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安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不僅包括持有槍支彈藥已被發現,還包括被責令交出後拒不交出。還包括持有槍支彈藥未被發現,但仍隱匿不交的情況。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即具有持有和占有中的壹種行為就構成犯罪。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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