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 清末法制改革開始後,修訂法律館在進行制定新律的準備工作的同時,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多次修訂。在光緒三十壹年(1904年)和三十二年兩年間,先後向朝廷上奏了《刪除律例內重法折》、《議復江督等會奏恤刑獄折》、《虛擬死罪改為徒流折》等,廢除了《大清律例》中的壹些酷刑,縮小了刑訊範圍,減少了死罪條目。至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在新刑律草案引起很大爭議、壹時難以通過的情況下,沈家本又奏請仿照日本的做法,在新刑法頒布以前,以《大清律例》為基礎,制定過渡性的刑法。經過刪削而形成的《大清現行刑律》於宣統二年四月(1910年5月)公布。 該律***36卷,389條,附例1327條。與《大清律例》相比,有許多不同。第壹,體例發生較大的變化。《大清律例》采用的是《大明律》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類的編纂體例,由於清末實行預備立憲,並進行了官制改革,繼續沿用這樣的體例顯然已不合適。於是,《現行刑律》便作了修改,刪除按六部分類的總目,直接采用次壹級目錄,將主文分為30門,即名例、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纏、祭祀、儀制、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盜賊、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河防。第二,減輕刑罰。該法廢除了舊律中淩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酷刑,用罰金、徒、流、遣、死,取代舊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並削減了死罪條目。第三,刪除了舊律中與新政不相符合的的法律規定,如禁民出海、禁止開礦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加了壹些舊律中原本沒有的罪名,如破壞交通罪、破壞電訊罪、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等。第四,民刑分立。對原律文中純屬民事性質的行為,如繼承、戶婚、田宅、錢債等方面的民事行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分。第五,簡化例文。《大清律例》實際是由律文和例文組成的刑法典。律文自乾隆五年完成最後壹次較大的修改後,基本定型,以後很少變化。例文則由於社會生活的變化,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例文的修改,遵循五年壹小修,十年壹大修的慣例。但由於例文增加的速度越來越快,到清後期,特別是同治以後,其數量接近二千條。而且條例的內容相互重復,不法官吏經常以例文的漏洞,出入人罪,對司法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困擾。因此,對相互沖突的例文進行修訂,並對略嫌繁冗的例文進行簡化就顯得尤為必要。 從總體上看,《大清現行刑律》仍屬於舊律的範疇。第壹,仍然保留了原清律中維護皇權、等級名教的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幹名犯義”、“子孫違反教令”等。第二,仍然保留了維護禮教的“服制圖”。第三,具有進步色彩的近代刑法原則基本沒有吸收和體現出來。可以說,《大清現行刑律》是壹部經過改良的舊法典。由於清王朝的迅速滅亡,這部法典實施的時間並不長。但其民事部分在民國時期繼續得到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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