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如何保護私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民法典規定的私有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
3、儲藏。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
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機床等。
二、保護私有財產的意義
1、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保護私有財產權是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才能產生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目前,在私人財產中,有相當壹部分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在生產經營中積累的,也是他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不可缺少的。
在憲法中進壹步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包括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和合法經營而創造和獲得的私人財產,可以起到鼓勵公民從事個體工商業和創辦企業的積極作用;可以使現有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放心大膽地搞經營、謀發展;也有利於引進和吸收海外資本,解除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後顧之憂。這對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3、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無論哪壹個社會,人們只有首先解決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質生活問題,才有可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哲學、宗教等方面的活動。
公民權利的實現,同樣需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作保障。實現公民權利的物質基礎,壹方面要由國家提供物質保障;另壹方面,公民的私有財產在公民權利的實現過程中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私有財產的範圍
私有財產的範圍 具體如下:
1、收入。是指人們從事各種勞動獲得的貨幣收入或者有價物。主要包括:
(1)工資。指定期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等;
(2)從事智力創造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講課費、咨詢費、演出費等;
(3)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4)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得;
(5)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7)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等。
2、房屋。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包括依法購買的城鎮住宅,也包括在農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鋪、廠房等建築物。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規定,房屋僅指在土地上的建築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私人可以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或者 宅基地使用權 。
3、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家具和其他用品。
4、生產工具和原材料。生產工具是指人們在進行生產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如機器設備、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原材料是指生產產品所需的物質基礎材料,如礦石、木材、鋼鐵等。生產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所必需的基礎物質。
5、除上述外,私人財產還包括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圖書、個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