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
三、關於身份證、戶口簿的查驗。
當事人持有的戶口簿內容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壹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件換發手續後,方可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申報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的內容不壹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主要以當事人本人的書面陳述為依據,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審查。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