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8年6月+去年10月,林老漢被查出癌癥,宋女士壹直不離不棄,悉心照料。林老漢很感動。他多次和小林商量,想和宋女士復婚。但小林決心不同意。後來林老漢病情惡化,已經無法下床。他覺得時間不多了,就給民政局打電話求助。民政局上門為他和宋女士辦理了復婚登記,還錄制了視頻存檔。第二天,林老人去世了。
後來,小林和宋女士就遺產問題發生了爭執。他將民政局訴至法院,稱父親再婚時神誌不清,無法明確表達意誌。民政局也上門給他登記了結婚。該程序不合法,他要求取消其父親和宋女士的婚姻登記。
在這些證據的基礎上,法院認為,林老漢的親友當天也在現場見證,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核對了申請材料。見證復婚的兩人當場填寫了結婚證和登記表,並簽字確認。整個程序是合法的,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小林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這裏禁止的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既包括父母幹涉子女的婚姻自由,也包括子女幹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不管是什麽關系,都不能幹涉別人的婚姻自由。林老漢基於對宋女士的感情,與宋女士登記結婚,是其婚姻自由權的行使。
小林為了自己的私利幹涉父親的婚姻,這本身就是違法的。父親怎麽能欺騙他的兒子?有人說,這樣壹來,小林登記在林老漢名下的房子不就分了宋女士壹半了嗎?這不是坑兒子嗎?首先,林老漢和宋女士雖然前壹天結婚,第二天就去世了,但仍屬於夫妻關系。宋女士作為林老漢的妻子,與林老漢的兒子小林對林老漢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原則上應平等繼承林老漢的遺產。
小林的情況,妳可以提交證據證明當時買房的錢其實是妳自己出的,房子從買下來就壹直是妳自己實際控制的。如果能提交,應該能證明房子是自己的,房子不需要作為遺產分配。
但如果不能提交,房子只能認定是林老漢的,與他無關,只能作為遺產分配。
如何看待小林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