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同做好文物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文物保護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並專款專用。
城市維護費中用於文物維修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保護事業進行捐贈。對文物保護事業進行捐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第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
對文物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第六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和初步審核後,對其名稱、類別、位置、範圍等事項予以登記和公布,報上壹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在三個月內作出標誌說明,壹年內建立記錄檔案。第七條 省規劃行政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劃定歷史文化街區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需要,組織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確定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在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在其他城市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歷史文化街區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省規劃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撤銷,並予以公布。第八條 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管理規定,並公布施行。第九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劃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劃定後,予以公布。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劃定後,予以公布。
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自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劃定公布。第十壹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核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保護措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建設工程項目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周邊環境、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規劃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