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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淮陰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第壹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管理,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依法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行為。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後,需要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安置的人員。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征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用市、縣城市規劃區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參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細則實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細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第二章征地補償第四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五條市區(清浦區、清河區、淮安經濟開發區)和縣(區)(縣、淮陰區、楚州區)耕地平均年產值按附表1執行。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1。征用耕地的,按照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2、征收精養魚塘(含特種養殖),市區按其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征收;縣(區)按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收其他養殖水面的,市區按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縣(區)按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3、征收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市區和縣(區)按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城鎮面積按其相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縣(區)按相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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