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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公安局史超判幾年

最近,多家報刊、網站報道了沈陽多位公安局長賣官斂財的案件:沈陽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長劉和,包養情婦、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在領導崗位期間,受賄及非法獲利500余萬元,2010年4月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沈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史超,因包庇兒子犯罪、受賄被“雙規”後,從他家裏查出大量現金、存單、玉器,在250多平方米的高檔住宅裏,煙酒補品成堆,各類玉器、書畫等收藏品達9000余件,辦案人員用了兩個月時間清理登記,之後用拉郵件的卡車運送,壹天壹車,壹連拉了15車。

同年3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史超有期徒刑15年;袁長占,在沈陽市公安局東陵分局局長、於洪分局局長這兩個位上,利用提拔任用幹部之機,收受近百名幹警賄賂及禮金高達300余萬元,人稱“賣官局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報道這壹案件時,不止壹家媒體使用了相同的語言:“案件終於畫上句號”。

我看,且慢畫句號。

不錯,劉和等三個身上有屎的公安局長受到應有的懲處了,昔日的威風不復存在了,但是,這個系列案還有很多問題令人生疑,沒有答案。

壹個市的公安局,在前後兩三年的時間裏,三個要害人物同時違法犯罪,並且還違得不輕,都被判刑10年以上,這叫不叫算不算是不是用人不當,用人失誤?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人事)幹部由於工作失職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處分。現在,誰來對沈陽市公安局局長人選的用人失察、失誤負責——是誰提拔重用了劉和、史超和袁長占?巨貪壹串,碩鼠成堆,問責問誰?對此,前前後後,媒體上沒有半個字的說法。這案子畫上句號行嗎?

2007年7月17日,沈陽市渾南新區五三街道孤家子村村民程占群,為向孤家子社區主任陳洪德催要征地安置費,在飯場上與陳發生爭執,當時陳的兒子陳威和朋友車剛等也在此吃飯。陳拿起啤酒瓶擊打程的頭部,隨即又用破碎的瓶子猛戳其臉部,造成程右眼球破裂,面部劃傷。當程捂著眼睛往外跑時,又被車剛持空酒瓶打擊頭部,後又遭幾人拳打腳踢,造成重傷。

事情發生後,陳威先是通過賄賂派出所民警當晚將陳洪德釋放;隨後讓車剛頂罪外逃,外逃近壹年後被渾南公安分局幹警接回,接回當天被刑事拘留同時辦理取保候審。受害人程占群和妻子不服此案的處理,妻子劉紅梅多次上訪,反映打傷人者為陳洪德。但每當劉紅梅上訪,陳威就給渾南新區公安分局相關人員送錢,劉紅梅不但申訴無果,還被認定為“無理訪”,被稱為“有神經病”,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有冤無處申。

像沈陽市渾南新區五三街道孤家子村村民程占群這樣,自己挨打受氣,妻子上訪又訪出個“有神經病”,這樣的執法環境不除,案件能輕言畫上句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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