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版權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保障和促進版權市場健康發展。第四條省版權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本省有關著作權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依照法定權限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準成立全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著作權代理機構,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本省的著作權登記和著作權合同管理;
(五)管理本省涉外版權工作和合作出版業務;
(六)指導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省政府和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市、縣(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負責著作權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著作權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第五條文化、廣播電視、工商行政管理、海關、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著作權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著作權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制止和舉報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第二章著作權管理第七條在本省生產、經營與著作權有關的作品,依法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著作權法律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提高著作權業務素質。第八條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自願申請其作品登記的,應當到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委托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作品登記的具體要求按照作品自願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省的計算機軟件作品應當按規定在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著作權人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鑒定作品的,必須提供作品原件的復印件,並支付鑒定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對作品進行鑒定的,被委托單位應當對鑒定結果負責。
勞動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第十條國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本省行使著作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他人使用作品,應當經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按規定支付報酬。第十壹條著作權人需要壹次性變賣其著作權的,應當到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品使用者應當依法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許可合同。省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國家標準合同範本,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合同期滿可以續簽,續簽合同按照簽訂新合同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本省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外國圖書(含翻譯、翻印、出版)或者隨書音像制品,應當依法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並將合同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本省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國外、境外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應當將出版合同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將合同副本送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提交登記合同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合同約定報酬標準的,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報酬標準執行。以法定許可形式使用作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報酬。第十五條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著作權人或者其地址不明的,作品使用人可以將報酬送交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中國著作權使用費收繳轉移中心指定的單位,由該單位轉交著作權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作品使用人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報社支付的報酬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6個月(3個月)是指作品被使用(或發表)之日起至稿酬發出(寄出)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