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貼和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1月21日
臺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貼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貼和獎勵標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屋征收補貼和獎勵對象為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第三條搬遷補貼。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補助費壹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非住宅營業用房、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特種設備的搬遷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搬遷補助費壹次性計算;拍賣行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兩倍計算。
第四條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應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有房屋產權調換的,向被征收人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交易所為拍賣行的,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間,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條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壹)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原標準支付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的月份起,按原標準支付4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過渡房,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期超過12個月的,從延長的次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六條提前搬遷獎勵。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騰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分別給予獎勵。提前搬遷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壹)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的首個獎勵期限內騰空房屋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的第二個獎勵期限內騰空房屋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征收範圍內所有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騰退房屋的,每戶按合法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壹次性項目聯動獎勵。
被征收人未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搬遷合同的,不予獎勵。該房屋的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及其他費用(下同)。
第七條選擇貨幣補償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外,根據房屋不同用途給予以下獎勵:
(1)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值的18%給予獎勵;
(2)非住宅經營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用房評估值的10%給予獎勵。
(三)非住宅非經營性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第八條最低補償標準。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補償標準:
(壹)被征收房屋只有壹處的;
(2)被征收人的戶口與被征收房屋相同,且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
(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低於市區最低補償標準的。
經公示確認,符合前款最低補償標準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領取最低貨幣補償130000元;也可以選擇政府指定的壹套65平米的經濟適用房,安置房超標部分按政府相關批復解決。被征收人因分戶、析產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補貼和獎勵規定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執行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