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對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收入進行掩飾、隱瞞和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實施上述洗錢行為的犯罪。
洗錢的常見形式如下: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這是最典型最常用的洗錢模式;
2.通過化名存款或購買金融票證進行洗錢;
3、非法洗錢,通過金融機構將非法資金混入合法資金;
4.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利用高賣低買將贓款轉移到境外;
5.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進行國際洗錢,洗錢後作為境外投資者回國;
6.稅務欺詐和洗錢。成立假企業,搞假出口,騙取退稅後通過各種渠道發放非法資金;
7.利用附屬單位洗錢;
8.異地套取大額現金洗錢;
9.通過“地下錢莊”洗錢;
10,通過保險公司洗錢。投保後以退款或退保等合法形式追回被盜款項;
11,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
12.通過頻繁的證券和期貨交易進行洗錢;
13,利用國企洗錢。低價轉讓、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將國有資產剝離轉讓給民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