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無工作單位可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孤兒、老年烈士、革命傷殘人員、復員軍人和社會救濟戶新分配或調劑公房,交換公房戶免於認購住宅建設債券。城市建設中的拆遷戶應按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經所在單位批準並擔保,經濟特別困難的職工可以分期認購住宅建設債券,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認購總額的50%。第五條濟南住宅建設債券年利率為3.6%,不計復利,自認購之日起五年後壹次性還本付息。逾期未收本息的,不加收利息。第六條住宅建設債券的認購金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計算。鋼混結構、磚混壹級、磚木壹級住房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35元;磚混二類、磚木二類住房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30元;磚木三等住房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20元;簡易結構住房的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15元。
住宅建設債券的認購基數根據房屋所在地段的等級進行調整。壹級面積增減系數為105%;二類地區增減系數為100%;三類地區增減系數為95%。地段等級劃分依據《濟南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租補貼實施辦法》附件二。
濟南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如需調整,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住宅建設債券認購總額的計算方法:
新分配住房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總額=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新分配住房建築面積×基數增減系數。
調整住房認購的住宅建設債券總額=新分配住房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新分配住房建築面積×基數增減系數-原住房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原住房建築面積×基數增減系數。
住宅建設債券總額等於或小於零的,不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第八條住宅建設債券認購額度由住房產權單位核定,並由住房所在地區房改辦監督執行。第九條住宅建設債券認購總額核定後,個人到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所屬營業網點認購,由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所屬營業網點出具證明。房屋產權單位應當根據購買債券的證明辦理房屋使用手續。第十條住宅建設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得提前兌取,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可按規定在本市範圍內轉讓。第十壹條發行住宅建設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住宅建設。各單位可在本單位職工認購的住宅建設債券額度內,向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住宅建設低息貸款。第十二條凡不按本規定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的,除責令其購買住宅建設債券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濟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