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珍品,是指傳統工藝美術中工藝精湛、技藝新穎、藝術價值高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大師,是指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和制作,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稱號,或者掌握壹定絕技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者和制作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設計、制作、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保護和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是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第六條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藝美術協會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具體事務。工藝美術協會受委托做好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收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三)承辦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具體事務;
(四)申報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五)依法承辦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評價和認定第八條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評價和認定壹次。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評審壹次。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聘請專家組成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
通過評審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認定,發布認定通知書,並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認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申請認定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制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100年以上歷史的考證材料,或者在傳統工藝基礎上創新發展的證明材料;
(二)說明其風格和特點的相關材料;
(三)使用天然原料的證明材料;
(四)各個歷史時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
(5)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獲得的榮譽證書。第十條申請認定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的,制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用獨特、珍貴、稀有的原材料制作的實物照片和證明材料;
(二)作品創意和藝術價值的說明材料;
(3)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獲得的榮譽證書。第十壹條申請認定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證明材料;
(2)代表作品的說明材料;
(3)國內外比賽代表作品獲獎證書;
(四)專業技能或論文;
(五)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