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著作權管理,是指與著作權相關的服務、保護、監督和管理活動。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財政、公安、工商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作權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與著作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第五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加強監督,維護著作權人及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管理工作責任制,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規範有關登記、備案程序,為著作權人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鼓勵檢舉、揭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檢舉、揭發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並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扶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支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 從事著作權代理業務及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執業,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二章 著作權登記第九條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作品登記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並對其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十條 作品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原則。作品不論登記與否,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著作權人自願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單位提出。
申請作品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作品登記申請書;
(二)作品登記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
(四)作品說明書;
(五)表明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證明;
(六)公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證明;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核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應當核發作品登記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不予登記,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作品登記證是用於認定著作權權屬的證據之壹。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二)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作品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壹)登記後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況的;
(二)登記後發現該作品的著作權權屬與事實不相符的;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四)登記後發現屬重復登記的。第十四條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登記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名稱、登記時間等相關資料定期進行公告,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第十五條 圖書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著作權人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出版合同,並按規定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版合同登記。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組織、個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委托復制合同,並按規定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委托合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