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市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開展人民警察巡邏。第三條人民警察巡邏區域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廣場,巡邏區域的重點部位應當設置崗亭。
人民警察巡邏以徒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第四條人民警察應當嚴格警容,規範行為,文明執勤,依法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人民警察巡邏。任何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他依法執行職務。第五條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管理,建立崗位培訓制度、法律知識學習考核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第六條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職責與服務第七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維護交通秩序;
(三)有助於保持市容整潔;
(四)參與突發性災害和事故的救援,救助急需救助的人員;
(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邏警察)應當穿著警服,佩戴標誌,佩帶武裝腰帶,攜帶警械和通訊工具。第九條巡警應當熱情接待公民舉報,並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巡邏區域外發生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或者通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處理。第十條巡邏警察發現火災、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故時,應當趕赴現場,參與救援,保護現場,維護秩序,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第十壹條巡警對流浪乞討人員,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行政部門予以收留;應對精神病人的意外事件采取適當的措施。對處於醉酒狀態,可能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應通知所在單位或家屬將其接回,必要時帶至附近派出所,約束其醒酒。第十二條巡邏警察應當對突然受傷、患病或者遇險的人員給予救助。第十三條巡警發現公民遺失的物品或者上交的物品,應當設法歸還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四條巡警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檢查嫌疑車輛和物品。第十五條在追捕、救援、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巡警出示工作證件時,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交通、通訊工具。但使用後應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第三章違法行為及處罰第十六條本章所列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巡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擾亂道路和廣場秩序的;
(二)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不使用暴力或威脅。第十八條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妨害公共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壹)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違反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銷售、運輸、攜帶、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出售、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溝、井、洞無遮蓋、標誌、圍欄,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標誌、圍欄的。第十九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的;
(四)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