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屍體出入境和屍體處理的管理規定》第八條 嚴禁進行屍體買賣,嚴禁利用屍體進行商業性活動。
第九條 除醫療機構、醫學院校、醫學科研機構以及法醫鑒定科研機構因臨床、醫學教學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屍體捐贈。前款規定情況下使用完畢的屍體,由接受屍體的單位負責對屍體進行殯葬意義上的最終處理。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 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