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築公司第壹項目部施工過程中,因架子工違章作業造成1人受傷。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壹、事故單位簡介
事故發生在九州建築公司,位於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人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第二,事故發生了
20xx年7月11日下午4點50分,第壹項目部的工人正在地下壹層北區施工。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章操作,腳手架下部積渣,導致腳手架重心不穩,腳手架倒塌,導致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1.事故發生後,第壹項目部經理第壹時間趕到現場,將受傷工人送往醫院搶救。同時,他了解到事故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匯報,等待進壹步指示。
2.處理善後事宜。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應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協調會,落實受傷工人的安置工作。對今後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做如下安排:
(1)在建工程必須每周至少進行壹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的安全意識。
(2)在建工程至少配備壹名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
(3)工人進行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所有在建項目都需要進壹步加強獎罰制度的管理。
(5)項目經理必須對發生事故的項目做出書面檢討。
四、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事故中,壹名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無人死亡。
初步估計,這起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工人違章作業,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意識淡薄。
2.事故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沒有專職現場安全監督人員。
不及物動詞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門調查分析,該事故是壹起因違章作業、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工友
李大三及其工友在移動腳手架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2.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未履行在建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未進行安全教育,未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身傷害,屬於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事故發生後,公司高度重視,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公司所有在建項目進行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杜絕再次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單位概況
二、事故及事故救援情況
1,事故發生詳情。
(1)生產流程;情況
(2)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和語言表達
(3)事故狀態
(4)機械、設備和事故現場狀況等。
2.緊急救援情況
(1)救援流程
(2)救援地點、過程和結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壹)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根據GB5442-86A7。
(2)機械、材料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按GB5441-86A6。
2.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缺陷。(2)教育培訓不夠,安全技術知識缺乏。(3)勞動組織不合理。(4)缺乏對現場工作的檢查和指導。(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完善。(六)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事故防範措施不落實的。
(2)事故的性質
1,是責任事故嗎?
2.是否屬於非責任事故?
動詞 (verb的縮寫)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全責、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等。),根據《條例》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2、事故相關部門的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壹定責任等。),根據《條例》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明確責任人的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等)。),提出個人行政處分建議和黨政紀處分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對未來預防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附:
1.事故調查人員簽名名單。
2.傷亡名單。
3.相關材料復制準確。
包括:
(1)企業提供的材料復制準確。
(2)現場照片
(3)場地示意圖
(4)抄本準確無誤
(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六)刑事處罰法律文書
(7)復印罰款收據。
(八)行政處罰副本。
(9)黨內處分抄得嚴。
(10)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