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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有效監測、及時控制和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以下簡稱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因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類、蔬菜、蛋品、奶制品、邊銷茶和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範圍內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或商品脫銷、滯銷的狀態。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異常波動按照影響範圍大小,分為四級:壹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場異常波動;二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範圍或壹個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市場異常波動;三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壹個設區的市較大範圍的市場異常波動;四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壹個縣內的市場異常波動。第四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壹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做好預案、科學監測、及時反應、處置得力的原則。第五條 商務部成立由部長擔任總指揮、分管部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的商務部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對全國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的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市場異常波動防範和處置責任制,加強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交流和區域合作,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培訓,建立完善市場異常波動監測系統和必要的應急措施及手段,並保證經費。第七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參加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應急準備第八條 商務部制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有關經營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制定與當地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方案並向其備案。第九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分工;

(二)市場日常監測機構的運行,監測數據的綜合評價、預警標準及市場異常波動的報告、通報制度;

(三)應對市場異常波動具體程序及擬采取的措施;

(四)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生活必需品貨源組織、投放及銷售網絡;

(五)相關保障工作,如新聞發布、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市場監管、人力、資金、交通運輸及保障應急預案落到實處的各項具體措施等;

(六)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值班制度和聯絡方式。第十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第十壹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增強對市場異常波動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防範市場異常波動的發生。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應急設施、設備等物資儲備制度。第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完善全國生活必需品數據庫,掌握生活必需品生產能力、價格、庫存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為主體的應急設施、設備、生活必需品等物資投放網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緊急調運機制,確保運輸暢通。第三章 監測預警第十五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全國統壹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實現信息***享。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掌握市場總需求、總供給(現有庫存、本地生產能力、外地可采購能力)和銷售、價格變化情況;指導列入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範圍的樣本企業準確、及時填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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