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的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市場異常波動防範和處置責任制,加強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交流和區域合作,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培訓,建立完善市場異常波動監測系統和必要的應急措施及手段,並保證經費。第七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參加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應急準備第八條 商務部制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有關經營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制定與當地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方案並向其備案。第九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分工;
(二)市場日常監測機構的運行,監測數據的綜合評價、預警標準及市場異常波動的報告、通報制度;
(三)應對市場異常波動具體程序及擬采取的措施;
(四)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生活必需品貨源組織、投放及銷售網絡;
(五)相關保障工作,如新聞發布、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市場監管、人力、資金、交通運輸及保障應急預案落到實處的各項具體措施等;
(六)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值班制度和聯絡方式。第十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第十壹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增強對市場異常波動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防範市場異常波動的發生。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應急設施、設備等物資儲備制度。第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完善全國生活必需品數據庫,掌握生活必需品生產能力、價格、庫存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為主體的應急設施、設備、生活必需品等物資投放網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緊急調運機制,確保運輸暢通。第三章 監測預警第十五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全國統壹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實現信息***享。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掌握市場總需求、總供給(現有庫存、本地生產能力、外地可采購能力)和銷售、價格變化情況;指導列入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範圍的樣本企業準確、及時填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