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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收藏的武器有哪些?

壹是因為他的氣槍達不到問責的標準!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雲南省曲靖市羅平縣這名男子主動上交了壹支氣槍和96發鉛彈。正常的鉛彈必須有1000發以上才算犯罪。如果蒙面人上交了1000發以上的鉛彈,即使是他主動上交,警察也會追究他的責任。這96發太少了,在情有可原的範圍內。而且那個男的表現很好,是自願上交的,沒必要追究他的責任!

二、上交氣槍的過程和趣事!不過上交過程還是挺有意思的。那人穿著黑色西裝,蒙著臉,把自己裹得嚴嚴實實。怕別人認出他,他把自己的東西放在派出所門口,迅速離開,並給警察同誌寫了壹張紙條。

我主動上交了槍,請不要追究我的責任!

這些字讓他寫,雖然我能看懂,但是看著太難受了。妳的話讓我強迫癥,比上交妳的氣槍還讓人擔心!

第三,現在還無法確認蒙面人的身份!雖然不追究了,但是警察還在找他,大概是想了解壹下情況。這把槍是哪裏來的?怎麽來的?是不是和非法走私什麽的有關?萬壹是走私的,就要調查來源!

如果那張紙條不是故意寫的,它就是唯壹的證據。這個人大概是農村的,沒上過學,平時也願意八卦家裏的小玩意。他說話有點笨,比較實際。有可能是他在網上買的氣手槍或者別人送給他的,不太可能去取。如果他撿了,可以光明正大的去派出所,不用那麽小心!

印象中的氣槍在夜市吹氣球!去過夜市的都知道,十顆子彈十塊錢,有幾顆是有相應贈品的。我想那是氣槍。不知道和這個鉛彈是不是壹個種類。如果是壹樣的,也沒關系。交不交都沒關系。夜市允許玩的東西肯定不違法!

印象中的氣槍就是打鳥的工具!現在很少見了。我記得小時候好像這個姐夫那個姐夫都有槍。子彈是壹個紅色的塑料環,大圓裏有小圓。有時他們會拿出壹個小圓圈,把它放進煙霧裏。我覺得應該是聽爆炸聲或者嚇唬人吧!

那時候很容易買到子彈,小店都有賣,還有兒童用的氣槍,也是裝那種子彈的。十幾顆子彈壹響就冒煙,威力不算太大,能被樹葉打碎!

我和小哥哥上山,拿著氣槍在樹下等著。當我們看到壹只鳥落在樹上時,我們就開了幾槍。他的槍威力更大,好像花了十塊錢。我的小家夥用子彈買的。八年多過去了,十塊錢還是挺值錢的。結果純粹是浪費。壹只鳥都沒打下來,還去河裏釣魚了。效果還是壹樣的。放屁沒用。

?蒙面人想知道私藏氣槍不犯法,送了會後悔嗎?這裏有氣槍和子彈,買幾個氣球就可以做生意了。真的很瞎。壹顆子彈要壹元錢,但是這96發怎麽可能還是96元?我後悔了,是不是瞎了眼!

我想他壹定做了很長時間的心理鬥爭。我應該去自首嗎?我應該如何遞送它?如果妳抓到我怎麽辦?結果什麽都沒發生。我可能很高興我還在家裏。妳看我,想出這種招數警察都找不到我!

哦,多好的態度。現在監控這麽普及,找妳難嗎?比如我們小區發生了壹起命案,花了兩天才破案。民警逐壹調取監控,把路上、倉庫裏能調取的都找了出來。經過分析,妳走的是哪條路,開的是什麽車,都是準確的!

總結:沒什麽大不了的,也沒犯法,沒必要追究他的責任。但是,這個男人拿著槍的時候,內心總是復雜的。家裏熱,他怕被發現。這個法律真的需要普及。持有槍支不是犯罪,但要求數量和種類。持有氣槍用於收藏和娛樂壹般不會構成犯罪,所以蒙面人96發子彈的氣槍就跟小孩子的玩具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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