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完錢,董大爺不放心。除了自己清點,離開前他還在銀行前臺的驗鈔機上核對了兩遍。沒想到,到家後發現八張百元大鈔和其他的不壹樣。這8張人民幣紙幣的紙張雖然和真錢的紙張相似,但圖案不同。董大爺壹開始以為是新幣,但問了上高中的孫子後發現,這8張人民幣並不是新幣,而是銀行練習券。
後來董大爺找到銀行要求補發,銀行很重視。他馬上安排工作人員幫董大爺打印當天取款的冠字號碼。董大爺發現銀行冠字號碼只有42個,少了8個,正好和他的8張練習票確認了,於是要求補發。但銀行告訴董大爺,冠字號碼打印不全不代表取的錢是假幣,有時ATM機也會因為紙張因素出現這個問題。
董大爺覺得銀行“欺負客戶”,將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立案後,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分配規則,要求董大爺提供證據證明這8張雜技卡是從銀行取出的。東叔覺得很不公平。既然銀行這麽大的單位,而且ATM就在銀行,他憑什麽提供證據?但為了要回800元,他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去做。
他向法院提出了以下理由:
第壹,培訓券是銀行給工作人員練習數錢用的,不在社會上流通,所以他沒有機會拿到培訓券。相反,銀行由於工作疏忽,很容易將培訓券變成真金白銀;
第二,他拿到的5000塊錢裏,銀行只能提供42個冠名,缺了8個,正好是8張練習票。
第三,他拿到錢後,當場數了三遍錢,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視頻,從視頻上看有沒有問題,但銀行無法提供。董叔叔的論據似乎很充分。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優勢原則似乎會勝訴。
但銀行方面強調,董大爺提供的所有證據均不能直接證明這8張培訓券是從銀行獲得的,具體原因如下:
第壹,練習券壹般只有銀行才有,但也有人喜歡收藏練習券。換句話說,不排除董燦叔叔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實習代金券。
第二,雖然5000元取款記錄中只有42組冠字號碼,但700元取款記錄中冠字號碼上方有8組號碼,後面有“冠字號碼結束”字樣。
按照銀行系統打印冠字號碼信息的習慣,會有“冠字號碼開頭”和“冠字號碼結尾”,可以說明董大爺的5000元取款記錄並不是只有42冠字,而是單獨打印了50冠字。
第三,董大爺三次點5700元取款,兩次在驗鈔機上,進壹步證明5700元是真錢,不存在練功的問題。
經過審理,案件事實清楚,爭議的關鍵是董大爺的錢是不是從銀行ATM機上取的。結合全案證據,認為董大爺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董大爺的錢是從銀行取得的。這只是他個人的猜測。相反,董大爺取錢後兩次點鈔,可以確認董大爺取的是真錢。ATM機可以查培訓券,不合理。而且董大爺離開銀行壹段時間後,不排除被別人頂替的可能,所以駁回了董大爺的訴訟。
宣判後,銀行表示800元確實不多,從人道主義角度願意賠償董大爺。但是這個口子壹旦做了,以後的收銀員拿假幣怎麽辦?所以,他們不能從這個角度補償董大爺。
事實上,雖然普遍實行民事訴訟,但在壹些特殊的侵權案件中,如醫療糾紛、偽造病歷等,醫院因其優勢是允許舉證的。所以,在涉及銀行的案件中,是否可以考慮讓銀行舉證,證明自己給客戶的錢是沒問題的?其實完全有可能。親愛的讀者,妳同意這壹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