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國家檔案館,是指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各級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保護、鑒定、整理、研究和開發本行政區域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類別和載體的檔案,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專業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保護、鑒定、整理、研究和開發本行政區域內特定領域或者特定載體形式的檔案,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第三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全面收集檔案,反映歷史真實,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便於社會利用,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國家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國家檔案館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關於檔案館布局的要求,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國家檔案館。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依法設立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縣(市、區)應當設立綜合檔案館。第六條省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國家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檔案事業,支持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和專業機構發揮服務作用。第二章征集、收集、保存和保護第八條國家檔案館按照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檔案征集範圍的細則和工作計劃,依法開展檔案征集工作,征集屬於其征集範圍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向圖書館移交的檔案材料應當完整、齊全、準確、系統,電子目錄信息同步移交,電子文件或紙質文件的數字副本逐級移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屬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機構改革、行政區劃調整等檔案,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第十條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平臺,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密級變更和解密審查後,向國家檔案館移交密級檔案;已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涉密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密級和解密。第十二條建立公務禮品檔案移交和收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對外活動中的象征性公務饋贈,應當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保存。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重大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國家檔案館通過接受捐贈、收購等方式,收集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國家檔案館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並可以給予獎勵。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檔案。
國家檔案館根據需要,開展收集國外重要檔案史料的工作。第十五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檔案的搶救和保護,對重要、珍貴檔案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實行異構備份和異地存儲。第十六條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地方誌等機構在保存文物、圖書資料的同時,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提供相關電子目錄信息,並可以相互交換復制品和復制件。第三章利用服務和信息享受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向社會公開檔案利用服務的內容、時間、程序、方式等基本服務信息。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根據國家規定不宜開放的檔案外,國家檔案館應當向社會開放下列檔案: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三十年後形成的檔案;
(三)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
(四)屬於政務公開範圍的檔案;
(五)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活動檔案。
開放個人捐贈、寄存在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征得捐贈人、寄存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