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別指明的機構外,本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均適用前款規定。第九條主管機關的職責是:
(壹)依照本規定批準公司發行股份,管理公司股份的轉讓;
(二)在本規定範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3)必要時,可要求公司提交財務報表,以審查公司的財務活動。第10條公司發行股票,應報請主管機關核準。主管機關對公司發行的股票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審批。
下列公司發行股票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批準:
(壹)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省級公司;
(二)福州市及所轄縣、區發行股票總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公司;
(三)發行股票總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福州(不含廈門)及所轄縣、區以外的其他地方、市的公司。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司,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第十壹條公司再次發行股票,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限額報主管機關批準。第十二條金融機構開辦股票交易業務,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批準。除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股票交易業務。第三章股票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是有價證券。
股份可以記名或不記名。記名股票丟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十四條公司股份壹般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股票可以買賣、抵押、贈與、繼承,但不能退股。第十五條股票經發行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股票應編號並包含以下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發行的股份總額和每股金額。
(三)股票的面值。
(四)本次發行的股票數量和種類;
(五)股票發行的年、月、日。
(六)收入分配方式;
(七)主管機關名稱、批準日期和文號;
(八)標有“股票”字樣,優先股應標有“優先股”字樣;
(九)股票持有人姓名(此項僅適用於記名股票);
(十)關於轉讓和掛失的規定;
(十壹)標明“不能退股”或類似字樣;
(十二)公司認為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經批準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設計票樣,報主管機關批準,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制股票。第四章股票發行第十七條下列公司可以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壹)按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連續兩年盈利,經批準向社會擴股,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上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後連續兩年盈利,需要再次發行股票時。第十八條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或籌建新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是經營質量好、財務狀況穩定、盈利能力強的企業法人,並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2)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公司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和股票樣本;
(四)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少於公司總資產30%的驗資證明;
(五)公司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六)主管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批準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
招股說明書應當反映公司發行的目的、發行資本總額、第壹批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股息的分配方式、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募足股份的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