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處罰如下:
1、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壹般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違反法律規定,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管制刀具的認定:
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1、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
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職業,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2、機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3、制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須鑄刻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
4、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5、購買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
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由所屬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
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
6、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壹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範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