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指是人類史前地質歷史時期形成並賦存於地層中的生物遺體和活動遺跡,包括植物、無脊椎動物、脊椎動物等化石及其遺跡化石。它是地球歷史的鑒證,是研究生物起源和進化等的科學依據。古生物化石不同於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質遺跡,是我國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遺產?
舉例為了提升藏品質量,更好地開展鳥類演化歷史的相關科普教育活動,某地質博物館積極尋找相關鳥類化石。當地村民聞訊後,紛紛前來推銷盜采的化石,其中不乏保存完整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其他化石集中產地的博物館也願意通過委托展示的方式進行合作。那麽,該博物館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收藏古生物化石?為滿足收藏單位的實際收藏需求,《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對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途徑進行了梳理。
主要有四種方式:
壹是依法發掘。依法發掘,既包括了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使用機械進行發掘的行為,也包括了辦理合法告知手續的零星采集行為;
二是依法轉讓、交換、贈與。收藏單位之間可以通過轉讓、交換、贈與的方式進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流通,但是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個人也可以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
三是接受委托保管和展示。個人或者單位可以通過協商,將其合法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委托收藏機構進行保管和展示;
四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收藏。指定收藏的情形主要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沒收的古生物化石,以及通過外交途徑在海外追回的古生物化石。此類化石,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指定符合收藏條件的收藏單位進行收藏。
本案中,博物館不能購買他人違法發掘的古生物化石,違法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將會被沒收化石,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該博物館可以通過轉讓、交換、贈與、捐贈、委托保管展示等其他合法途徑,豐富自身的化石展品。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六章45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重點問題:
壹是明確了古生物化石的範圍、保護原則和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門主管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國家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這是實現科學、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充分發揮了專家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發掘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環節。因科研、教學、科普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方可發掘古生物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具備有3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發掘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發掘工作需要的設施等四項條件,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
四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關鍵環節。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具備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覽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並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五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環節。國家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出境;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出境。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