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制品收藏證》是中國合法來源象牙制品的唯壹官方註冊標記證明,是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使用的“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象牙制品專用)的載體,由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監制。
《象牙制品收藏證》分為標準型和簡單型兩類,並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壹)標準型《象牙制品收藏證》
正面附有已註冊象牙制品的彩色圖片,背面載有對該註冊對象識別特征的描述,包括名稱、重量、規格、色彩、工藝、材質等。符合以下條件的象牙制品適合使用標準型《象牙制品收藏證》作為其註冊證明。
1.制品中含象牙材質的重量在50g以上(含50g)的象牙制品強制性使用。
2.制品中所含象牙材質在50g以下,但具獨立的特征或圖案、藝術性較強、市場價值較高的象牙制品,推薦性使用。
(二)簡單型《象牙制品收藏證》
正面不加載註冊對象的圖片,背面僅註明象牙制品名稱和規格等,適用於成品中象牙材質的重量在50g以下的象牙制品的註冊標記。主要包括批量化生產、不具有獨立特征或圖案、市場價值較低的小件象牙制品,如項鏈、手鐲、戒指、筷子、圖章等。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提醒您:請到指定經銷點購買象牙制品,並請認明“象牙制品指定經銷點”牌匾,主動索要所購商品的《象牙制品收藏證》。
註:《象牙制品收藏證》必須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方為有效。
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