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因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所以,上交槍支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
非法持有槍支是持有型犯罪的壹種。“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物的實際占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當是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合法違禁品的狀態或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而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1槍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結束。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1.28第二條違反1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