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1.根據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共享利益,共謀發展,使企業的發展與員工的個人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
2.截至2012日,公司股權結構為。為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創始股東自願出售所持股份,以期權激勵被激勵的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激勵份額是。
3.本實施細則已於+2065438由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並於+2065438公布實施。
主體
第壹,關於激勵對象的範圍
1.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簽訂股票期權激勵合同時,其勞動關系仍然合法有效。
2.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其他人員。
3.對於範圍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4.對於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轉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第二,關於股權激勵
1.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願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作為股權激勵的股權來源。
(1)激勵股權在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約定行權前不得轉讓或質押;
(2)激勵性股權在本細則生效時設定,行權前處於鎖定狀態,但:
A.行權部分,解鎖股權轉讓;
B.本細則適用的所有行權完成後,如有剩余部分,所有鎖定由創始股東贖回。
2.激勵股份的數量由公司按照以下規則計算和安排:
(1)公司股份總數為。
(2)股權激勵比例確定如下:
3.從籌建期開始到激勵對象行權,股權的所有權和相應的表決權屬於創始股東,但相應的分紅權屬於激勵對象。
4.股權全部行權後,所有權轉移到激勵對象名下。
5.股權未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限的,未行權部分的股權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後,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新的股權激勵計劃。
第三,關於期權準備期
1.對於公司選擇的激勵對象,股權認購的準備期從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第壹天開始:
(1)激勵對象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已滿X年,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有效期不少於[XX]個月;
(2)激勵對象沒有做過或正在做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規定或約定的事情;
(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別特殊情況制定的標準已達標;
(4)對有特殊貢獻或才能者,可免於上述標準,但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2.在籌備期內,激勵對象無權參與除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實施的分紅計劃外的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