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別人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添加到自己的視頻中是否構成侵權?要知道是否侵權,首先要知道音樂作品有哪些著作權。壹般來說,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壹)著作權創作音樂作品的人為著作權人,包括作詞人、詞曲人。著作權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2.音樂作品壹旦創作出來,無論是否已經發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出版。3、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4、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5、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6.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7.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8.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9.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10,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二)鄰接權鄰接權的字面意思是指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實質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該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的取得是基於著作權人的授權和作品的再利用。對於音樂作品,鄰接權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在音樂網絡傳播普及的背景下,網絡信息傳播者也應該加入進來。加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演作品,如演奏音樂、演唱歌曲等。後者是指以唱片、光盤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錄音表演的行為,如在商場、酒店、飛機、火車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具體來說就是在拍攝完視頻之後加上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表演不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可以免於許可和支付報酬。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後的視頻和公開發布都是免費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通過發布付費廣告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妳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