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兩側廣告標誌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是指標牌、牌匾、指示牌等。設置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用以標明名稱、字號和商號。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由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指定,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
城管、住建、工商、環保、公安、安監、交通、公路、財政、水務、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規範、資源整合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六條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交流管理信息。第七條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審批信息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違法行為信息。第二章設置標準第八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行政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的意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征求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九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編制單位網站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長期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第十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城市形象,美化和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需求,確定戶外廣告空間布局和分類控制圖。
對於重要區域、重要路段,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規定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部位、數量、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第十壹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現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以及其他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
(壹)利用或者遮擋招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等交通安全設施;
(二)霓虹燈、發光二極管等光源廣告設施距離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太近,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損害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滅火的;
(六)利用立體交叉、高架道路和橋梁、危險建築物、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壞綠地,占用機動車、人行道或者妨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但招牌除外;
(九)妨礙生產和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電子顯示裝置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光汙染周圍環境;
(2)科學控制音量,聲強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設置在與道路方向和來車方向垂直的方向;
(四)每天22時30分至次日7時禁止開放。經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重大節日可適當延長開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