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結合中國牡丹之都、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文化特色,註重其原真性、整體性、傳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內涵,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市場運作的原則,處理好保護和利用、傳承和發展的關系。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註重實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支持和幫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統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其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根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統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公***文化設施,保護、保存和宣傳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走進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單位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 “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傳統節日以及菏澤牡丹文化旅遊節等重大節慶期間,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演、展示等活動,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第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利用等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並予以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六十日內,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或者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