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公之於眾,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的,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名稱。下面我們來詳細分析壹下著作權人的傳播權、署名權、發表權的內容。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傳播權和署名權傳播權是指著作權人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傳播權包括表演權、廣播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廣播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有權通過廣播、電視、網絡以及通過投影儀、擴音器等設備播放其作品。《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展示權和播放權。《著作權法》第10 (12)條規定了網絡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和網絡傳播權屬於廣播權。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通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著作權人有權自行發行或者授權他人發行。著作權發行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允許他人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著作權法第10(六)條規定了發行權。在出版權中,發行權包含在出版權中。著作權人授權出版者出版,即已授予出版者出版權,出版者不能不出版就出版。出版者出版作品時,享有發行權。展覽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公開展示繪畫、書法、雕塑、雕塑、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供公眾觀看。著作權中的展示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對他人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享有報酬。展覽權的客體主要是指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但不排除可以展出的文字作品手稿等其他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換句話說,就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名字和標題。如果作者是公民,也可以註明自己的筆名。署名權是確認作品作者特定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據。它既向公眾表明了誰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也向公眾承諾了誰將承擔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署名權包括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著作權人可以用真名、筆名、藝名、筆名甚至放棄署名,在自己的作品上簽名。無論著作權人如何簽名,都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創作的人要求其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其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該創作仍由特定公民創作。因此,簽名權仍然屬於特定的公民。署名屬於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其權利不得轉讓、抵押、繼承和贈與。作品的著作權永遠屬於創作者。例如,沁園春雪的簽名者永遠屬於毛澤東。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署名發表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創作的新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了發表權: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所謂著作權人發表作品,是指作者將其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人公開,以在更多人之間傳播,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包括發表的決定和不發表的決定。如果著作權人決定不發表自己的作品,他仍然有權將自己的作品全部或部分許可他人使用。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發表自己的創作,並且不允許其繼承人和接受人發表,任何人都可以在著作權法保障的50年期限屆滿時發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權。如果他生前沒有明確聲明死後不發表其作品,其繼承人和受贈人可以在著作權法保護的50年期限內行使其發表權。著作權人沒有繼承人或者受贈人的,其合法所有人可以行使發表權。
上一篇:花溪子同心鎖口紅哪個顏色看起來好看,雕刻精美的口紅?下一篇:喬掌櫃紫砂宜興:郭愛華,花與元素交融,欣賞即美。